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5]23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省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省直属机关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纪工委、监察专员办)的“两个协助”的作用,更好地履行组织协调的职责,加强与派驻机构日常联系,努力形成高效、统一、规范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省直纪工委、监察专员办系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出机构,接受省纪委省监察厅委托联系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对派驻机构的工作联系、情况综合、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等项工作。
二、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安排和工作需要,省直纪工委、监察专员办可参与筹备或组织召开有关派驻机构的工作会议,通报情况,部署任务,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指导。
三、负责综合派驻机构日常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反映派驻机构工作的各种统计、信息和情况等;并编辑印发工作动态,定期交流派驻机构工作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安排,组织协调派驻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就派驻机构工作中的一些疑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调研。
五、协助省纪委省监察厅定期对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研究和解决相关问题,就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省直纪工委、监察专员办与省直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