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治理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誉为除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但目前,新闻舆论监督在治理腐败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还有很多制约因素需要加以改进。
一、新闻舆论监督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新闻媒体的“官僚化”影响了新闻监督的充分性和全面性。我国对新闻媒体实行的是党管新闻的体制,媒体很大程度上是所谓的“机关报”类型。媒体种类往往与机关、部门的职权划分相对应,每家媒体都有主管归口机关。这些媒体的主管部门只是在同级政府的管辖区内才能行使新闻管理职责。媒体生存发展的压力通常取决于所隶属机关的好恶和评价,而不需要过多地参与新闻市场竞争。为了部门利益,机关有可能利用职权阻挠批评性的稿件发表。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下,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受到压制。同时,新闻媒体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也会与地方党政机关、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实力的企业单位搞好关系,以便争取得到他们更多的广告投入和赞助支持。对所隶属机关的依附直接导致媒体的“官僚化”,导致媒体对受众需求的漠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大众传媒作为人民监督的喉舌的功能,加大了公众获取监督信息的难度。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风气不浓厚。只有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批评与被批评的风气后,舆论监督才能发挥巨大的作用。而在现实生活,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特别是新闻监督机构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有的误认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就是不要批评报道,搞批评报道会得罪人,而避重就轻,只做表面文章不敢触及问题实质。另一方面,作为新闻舆论监督客体的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为舆论的批评监督多了,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会影响改革稳定大局,而百般回避监督,设置各种障碍,使新闻舆论监督难以开展。
(三)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缺失。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比较全面、系统、概括性地规范舆论监督权利的基本法规。当公民和新闻单位开展舆论监督受到阻挠、陷入诉讼时,往往会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处于被动状态。新闻媒体承担着向公众传达信息,让公众获得知情权的特殊职责,现有的舆论监督权利,只能从宪法的言论自由权中勉强延伸出记者的采访权。另外,新闻舆论监督毕竟是一种外部的非权力制衡性的信息型监督形式,它与监督对象不构成上下级关系,因而不能直接进行法律上、组织上和行政上的处理。一部分领导干部不支持,甚至抵制新闻舆论监督。对腐败行为的新闻舆论监督光靠提高领导干部的觉悟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套强制性的法律保障机制。
(四)新闻腐败的存在。新闻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伴随着着新闻腐败现象的存在。少数新闻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素质,置党和国家法律于不顾,利用媒体舆论监督功能打击报复被批评人或牟取暴利,以稿谋私和有偿新闻事件还屡屡发生。这些严重腐蚀了新闻队伍,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干扰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
二、新闻舆论监督在治理腐败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对策
(一)发挥“两个积极性”。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特别是新闻监督机构要做到强化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要在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的同时,切实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机构的自身管理。新闻舆论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要敢于和善于运用各种新闻舆论手段,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采访,更多更深地发现和揭露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为实施新闻舆论监督提供前提条件。同时,加强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管理,防范和化解不当监督行为的副作用。新闻舆论单位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追究失真失当行为。新闻工作者应自觉增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行使监督权,切实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真实、公正性。另一方面,作为新闻舆论监督的主要客体,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大局意识,积极支持和自觉协助新闻单位开展新闻采访和新闻调查,为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提供方便,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应以积极和理性的态度对待来自新闻媒体的批评和监督,配合新闻媒体把真实的情况传达给公众。对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待,积极整改,不护短、不遮丑;对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舆论监督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或观点有不同看法,要通过正常途径向刊播该报道的新闻媒体或其上级领导机关反映,不能影响新闻媒体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建立健全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新闻活动及舆论监督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和规范,而加快新闻监督立法呼声不断高涨。新闻舆论只有走上法治的道路,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其健康、正常地行使舆论监督功能。新闻舆论监督毕竟只有舆论的影响力而无执法意义上的制裁性和强制力。如何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关键在于腐败行为被“曝光”后的处理环节。尽管在新闻监督实践中,曝光出来的问题不少都是靠有关领导的批示才最终解决的,但这种解决方式比毕竟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意性,甚至难以摆脱一定的人治色彩。要使新闻舆论监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就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公民和新闻机构的舆论监督权利,让新闻舆论在监督腐败行为有法可依。需要尽快将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规范,使之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化和法制化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制定法规保障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又要让舆论监督本身受到法律的约束,使舆论监督实事求是。
(三)改进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方法,处理好正反两面宣传的关系。新闻媒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喉舌”作用,通过深入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重大决策,宣传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及时报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进展及所取得的成效,加大正面典型的宣传报道力度,发挥好正面典型的引导、激励和教育作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认清形势,坚定反腐败斗争必胜的信心。同时,通过对腐败分子的公开曝光和揭露,着眼于防范,有重点地剖析反面典型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新闻舆论监督的重点对象——党员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展现党纪国法的崇高威严,体现党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四)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舆论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部分,有着广泛的社会联系,应充分发挥优势,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舆论监督网络,使各党派、社会阶层、行业都能通过适当的途径行使监督权,推动监督的有效实施。应充分整合中央和地方的新闻媒体资源,协调运转,形成有机整体。舆论媒体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及本身联系的群众、部门行为等实施有重点、有特色、有选择的监督。同时舆论监督形式要不拘一格,充分运用新闻报道、民意测验、社会协商对话、开展网络评论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舆论监督,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风尚。另外,舆论监督还应加强与其它监督形式的配合与协作,争取专门监督机关的重视和支持,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党委和政府要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进一步改进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