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黄山市为加强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了《黄山市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暂行办法》。
该《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土地,是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征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批准后要予以公告,被征地的权益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调查结果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具体公告和按规定组织听证;方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方案公告后,被征地农民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得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抢种抢建者,不予补偿。
征收征用耕地两项补偿费用的总和不得低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其他土地14倍年产值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支付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支用和分配土地补偿、安置的详细情况及个人发放的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合法程序,擅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达成征地协议,其协议无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征地事务中额外收取费用,侵占或挪用征地费用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将依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