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亳州市纪委监察局向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所有公车单位一年内连续三次被查处的违规车辆收归财政处理,不再重新补配公务用车。
《关于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 知》规定,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因执法办案、监督检查等特殊工作岗位确需驾驶公务用车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持有车辆驾驶证的同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方可驾驶公车。除此以外的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务用车的,无论在本地或外地,一经查实,一律按违纪处理。
该《通知》还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准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凡用公车或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的,除追缴相关费用外,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另外,国家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不准用公车从事婚嫁喜庆、钓鱼、扫墓、接送子女上学、接送家属或亲属上下班等活动。对违反规定的,除补交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该市此前还推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车的做法。
亳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会同公安交警、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进行明查暗访。在明查暗访中,第一次查到公车私用或违反停车规定的,封存车辆10天,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作出不再违规的承诺,由使用人向单位缴纳燃料费、车损费;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到的车辆,封存车辆1个月,属财政供养单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在拨付的车辆经费总额中扣除20%,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诫勉谈话;一年内连续三次被查处的违规车辆收归财政处理,不再重新补配公务用车。对违规使用公车屡禁不止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降一个等次评定,并追究单位领导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