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规定,今后安徽省司法厅纪检监察部门对于在执行民主集中制等九个方面有不良反映的,应本着强化监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警示提醒。对于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布置不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不能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不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五条禁令”、“六不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不能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以及其他需要训诫纠错的等9种情形,将进行训诫纠错。
预警告诫线索主要通过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巡视、干部考核、行政监察、执法监督、警务督察、审计、行风建设、效能建设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了解掌握的情况等。预警告诫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警示提醒采取发提醒函或信访约谈的形式,训诫纠错采取发责令纠错通知书或训诫谈话的形式。纪委定期对预警对象开展回访,及时掌握情况,督促整改。训诫纠错对象在当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并暂缓提拔使用,党委和纪委将预警告诫工作作为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考核的内容,以制度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