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防止并杜绝领导干部职工违反规定私驾私用公车的现象,促进干部廉洁自律。近日,狮子山区制定出台了《关于严禁公车私驾私用若干规定(试行)》。
该规定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首次对领导干部职工私驾公车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其重点内容是“四个严禁”:即严禁各级领导干部职工私驾配备的公车,严禁各级领导干部职工借(租)用下属(所辖)部门单位的公车私驾,严禁各级领导干部职工将公车交由亲属及其他非公车驾驶人员驾驶,严禁公车驾驶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公务性活动中私驾公车。
为增强实施效果,该规定还对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对第一次发现并经查实的,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取消个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第二次发现并经查实的,给予通报批评;超过2次以上的给予组织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机关聘用人员的予以解聘;导致交通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毁或丢失等情况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驾车者自负,并按有关党纪政纪及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该规定同时对严禁公车私用有关纪律进行了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