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委厅直接检查处理和市(厅)级党组织、政府(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案件;承办党员、监察对象对委厅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对市(厅)级党组织、政府(部门)作出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查)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及其他需要由委厅办理的申诉案件,处理、督办委厅收到的申诉信件;承办需要比照处理案件的相关报批和审批、报备工作;承担监察厅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监察厅给予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工作;承办市(厅)级党组织、政府(部门)和委厅机关有关部门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的案件;起草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解除行政处分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相关业务工作。
内设申诉复查处,为副处级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