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明晰派驻机构职能定位。以前,组织协调工作都由派驻机构来承担,现在哪些工作要交出去、交到什么部门去,要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说法。建议研究出台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职能定位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内容,包括监督范围、对象等。二是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派驻机构普遍存在缺乏办案人员、缺少办案方式方法等问题,建议省纪委加强对派驻机构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尤其是解决派驻机构办案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并建议考虑几个派驻机构组成联合办案的力量。三是改进对派驻机构人员的管理方式。探索适应派驻机构人员的管理方式,加强分口业务培训和工作规范,健全完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建议建立由派出机关为主组织开展对派驻机构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大派驻纪检干部轮岗交流力度,进一步把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管理好、使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