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时评】纪先于法,己先于人——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5-12-23 09:55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候指出:“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王岐山同志的讲话,突出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忠诚、干净、担当,敢为人先的要求。贯彻落实王岐山同志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示,纪检监察干部务必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方式,突出执纪重点,加强自身建设。

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核心在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四种形态”体现和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的底线退守到法律的底线;防止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算总账”;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因此,我们在工作实践中,要自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要充分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要充分认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党委要负起主体责任,把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抓在手上。纪委必须立足履行好监督责任,把“四种形态”落到实处。各级纪委不仅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责主业,更要围绕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的新要求,改变思维定势和工作定势,转变执纪理念,把工作目标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把工作手段从“抓大放小”到“抓早抓小”转变,把处理方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协助党委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

进一步突出执纪重点。重点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来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工作,特别是突出抓好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着力解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纪律松弛、组织涣散、党的意识淡漠等问题;要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正风肃纪。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于那些无视纪律要求,继续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一律动辄责咎、严查重处、通报曝光。紧盯重点问题,对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发放津补贴和违规收受节礼等问题坚决查处。

进一步转变执纪方式。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

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基础在于纪检干部要严于律己,敢为人先

打铁还需自身硬,要用严明的纪律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王岐山同志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纪律检查机关担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自身建设更要过硬。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自己,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古人说,“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须自成。”作为纪检干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我们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提高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争做党的忠诚卫士和群众的贴心人。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告诫我们的那样,作为纪检干部如果缺乏自觉性,就不能做反腐斗士的表率,就会丧失抓好反腐工作的主动权,进而影响到党风廉政和反腐斗争的大局。因此,纪检干部思想上不能松劲,要加强党性锤炼,不断完善自己,争做风清气正、廉洁自律的表率,争做人民群众可亲可信可敬的人。

首先,要坚定理想信念。反腐是关乎党能否巩固执政地位的大事,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应坚定不移的推进反腐工作,对从严治党充满信心;其次,要加强学习,要善于向书本、同事、实践学习,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各地反腐斗争的经验,全面掌握和了解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律,提高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能力;再次,要学习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解决疑难案件和复杂问题的能力;最后,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徇私情,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体现纪检干部对党的赤子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