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出台落实“两个责任”追究办法 20项情形要问责

2016-05-25 11:24

“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不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免予责任追究。已退休但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日前,蚌埠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和适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打造上下贯通、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办法》明确,在落实主体责任中,出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三十条”、市委“二十八条”不到位,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的;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领导、组织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力,对发现的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干预、妨碍执纪执法工作的;不配合巡视、巡察工作,对巡视、巡察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的;疏于教育、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等十种情形的,追究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班子其他成员的主体责任。

同时,《办法》还规定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出现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压案不查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对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和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或者对上级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的;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三十条”、市委“二十八条”和“四风”问题查处不力或者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曝光,导致顶风违纪问题频发,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告、处置问题线索,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力,发现违规决策或者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提醒、报告等十种情形的追究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责任。

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对各级党委、纪委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除了问责、组织处理外,构成违纪的,还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出现问题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或者被追究责任后,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还将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责任追究情况,我们将选取责任追究典型案例适时通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说。(蚌埠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