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严明约谈函询办法程序 强化监督执纪实效

2016-07-18 17:12

滁州市纪委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制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函询暂行办法》,对约谈函询的基本原则、适用情形、操作流程和后续处置作出规定,将严格管理干部和关心爱护干部相结合。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约谈函询164件,切实起到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效果。

明确基本原则。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明确开展约谈、函询应坚持防微杜渐、预防在先,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惩前毖后、立足教育,严肃认真、注重实效的32字方针,做到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又充分关心爱护党员干部,保证党员干部健康成长。

明确适用范围。规定对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巡视巡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线索,采取约谈、函询的形式了解情况。把握分析约谈、函询特点,进一步明确适用约谈或函询,以及约谈、函询交叉实施的情形。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一般采取约谈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一般采取发函的方式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答复函未说明清楚问题的,还可采用约谈等形式进一步了解。

明确程序要求。严格报批程序,根据被反映人的单位职务,以及反映问题的情况和性质,分别由市委、市纪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副书记审批决定采取约谈函询方式;约谈按照相应职级,分别由市纪委常委、副书记、书记以及市委书记开展约谈。函询一律在15日内作出回复。相关书面材料经被谈话人现场签字确认后,并且归档保存。

规范后续处置。对反映问题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约谈函询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责成限期整改;对隐瞒、编造、回避、歪曲等欺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转机关其他室(部)或有关部门办理。(滁州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