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歙县制定《县管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函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纪律要求、结果运用等进行了制度性的规范。并将其作为县委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重要抓手,常态化对县管党员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实现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规范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办法》明确,谈话函询的对象包括本县县管党员领导干部、拟提拔的县管党员领导干部人选以及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和单位。谈话函询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需要谈话函询的问题;二是纪律审查中发现或执法部门移送的单位或党员领导干部轻微违纪需要谈话函询的问题;三是在日常监督、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或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单位或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谈话函询的问题;四是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问题。
规范谈话函询的实施程序。正科级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谈话函询,由县纪委书记或县委组织部部长进行谈话,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联系)县领导进行谈话;单位班子副职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进行谈话,也可以共同或指定被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其他党员干部由县纪委或县委组织部指定被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同时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在接到《函询通知书》十五日内,要如实地亲笔书写情况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经相关领导审阅签字后,报县纪委或县委组织部。被谈话函询对象是单位的,还需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签字背书。谈话函询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先函询再谈话。
规范谈话函询的纪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函询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谈话函询过程中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谈话人须向被谈话函询对象讲清纪律要求,要求其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如实地就谈话函询的问题作出说明,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函询。要承诺所说明的情况是真实的,没有弄虚作假,同时不得追查反映人,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规范谈话函询的结果运用。对谈话函询中发现的问题,需立案处理的及时立案处理,需采取组织处理的及时采取组织处理。对被谈话函询对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上缴违纪所得以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从轻或减轻处理;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对抗组织审查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县纪委还与县委组织部建立联系通报制度,及时互相通报谈话函询情况,并将谈话函询的结果作为纪律审查、干部考核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
《办法》自今年7月初出台以来,已有14名党员领导干部,因纪律审查中发现问题,被县领导分别约谈告诫。(黄山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