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出台巡察工作办法正式启动县委巡查工作

2016-04-14 09:01

日前,黟县制定出台《中共黟县县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正式启动全县巡察工作。《办法》对巡察工作的组织机构、对象和内容、工作程序、结果运用、纪律与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是明确巡察对象和内容。将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乡镇、部门所辖的村居及下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全部纳入巡察范围,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违反六大纪律规定等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方面问题。

二是规范巡察程序和方式。将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每个单位一次巡察时间原则上为1周左右。巡察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阶段,前期确定巡察对象、制定巡察方案;中期通过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受理投诉、列席会议、基层走访等方式开展巡察工作;后期巡察组向县委“五人小组”汇报巡察情况,提交巡察报告,列清发现的问题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是突出巡察整改和结果运用。被巡察单位根据巡察反馈的意见建议,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自反馈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巡察领导小组,巡察办适时开展“回头看”,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巡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是强化巡察纪律和要求。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做到“五不准”,巡察对象不得干扰阻挠巡察工作,巡察工作人员和巡察对象违反相关纪律要求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黄山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