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实“两个责任”,金寨县积极探索建立县级巡察试点并实现巡察工作常态化。
建立巡察常设机构。设立四个县委巡察组,核定编制3-4名,组长为正科级,承担县内巡察工作任务;设立县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和县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正科级),核定行政编制2名,主要负责巡察协调服务工作。4个巡察组和巡察办均为正科级常设机构,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巡察经费,保障巡察工作正常开展。
制定巡察长期计划。制定《金寨县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暂行办法》,对巡察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职责、巡察内容、方法步骤、目标任务和工作纪律等作出规定,计划2年内将纳入巡察范围内的单位巡察一遍。目前全县23个乡镇已巡察21个(其中市巡察1个),基本实现乡镇巡察全覆盖。
落实巡察常态保障。强化程序保障,把“六必征求”、“四必谈”、“三必讲”、“四必查”作为巡察必要程序,开展重点走访,原则上对下属单位全部走访,并按“四多四少”要求,客观撰写巡察报告。强化后勤保障,巡察组人员生活、住宿及车辆由县纪委保障。强化纪律保障,严格走访“三不”要求:即不打招呼,不要带路,不要陪同;严格巡察纪律“六不准”:即不准接受被巡察单位的接待,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准作未经组织批准的个人表态,不承办案件,不处理被巡察单位具体问题,不准渎职、泄密。对巡察中应发现未发现的问题,将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的有关要求,追究巡察组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巡察组“敢于指出问题、善于发现问题”。
完善巡察长效机制。根据巡察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和完善县级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的意见》,针对巡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制定了巡察报告、保密纪律、巡察回避、线索移交、分类处置、问题反馈、整改落实、检查验收等相关制度,严格巡察工作“进驻”与“退出”程序。严格巡察发布公告、测评考核、受理信访、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意调查、重点走访、专项检查、综合分析、撰写报告等程序,制作巡察工作流程图,确保规范开展工作。
巩固巡察整改成果。坚持把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巡察结果须先后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五人小组”汇报后,向被巡察单位进行反馈,明确县分管领导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共同整改第一责任人,落实整改领导责任。被巡察单位10天内制定整改方案,1个月内整改落实到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巡察组向县委提出建议,追究被巡察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整改结束后,由巡察组进行检查验收;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必须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自2014年12月开展巡察以来,已完成8轮对39个单位的巡察。截止目前,共反馈被巡察单位问题606条,责令单位自查85条,已整改落实429条;移交线索94件,已立案59人,其中9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缴违规违纪资金442.4万元。约谈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26人,根据巡察结果,调整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6人,巡察取得了较好成效。(六安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