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时评】让“有错干部”成“有为干部”

09-29 09:16   安徽纪检监察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批评教育、轻重处分、职务调整等多种方式,查处问责了一大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对于这些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少数人盲目地将其错误放大,给他们贴上各类负面“标签”,导致他们会存有“抬不起头”等心理,更有甚者还会“破罐子破摔”;还一些党员干部受到处分后,往往被认为“矮人一等”,所犯的错误成为了政治生态上“污点”,很难抹去,导致在人事任免上也很难被委以重任。

任何人都拥有改过自新、重新生活的机会,对于曾经的“有错干部”也应该这样,因此,我们要避免和杜绝出现“两个极端”。一方面,不能以“老好人”的态度姑息迁就,放任自流;另一方面,也不能一棍子打死,让犯错的党员干部永无“出头之日”。对于“有错干部”,我们要持有理性态度,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和悔过态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全面看待,才是最科学最合理的处理方法。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原则之一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纪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惩”是为了“治”,目的是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延安整风时期,正是因为坚持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我们党积极清除了一些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错误思想和行为,全党上下才达到空前的团结统一。

党的十八大后被查处的众多党员干部中,因一念之差、一时粗心犯小错的干部也占据了多数。这些党员干部的思想尚未完全“病变”,及时宽容救治,同样能够转变为干事创业的能手。我们应该积极为他们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在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中,为他们开启那扇放下包袱、重新开始阳光之窗,力促“有错干部”变成“有为干部”。

因此,各级纪检组织要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能“一处了之”,而要主动担负起教育挽救的政治责任,积极引导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以实际行动回报组织的爱护和信任,重获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比如,有的纪检组织通过扎实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让犯错误的党员干部认识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及早回头,对党忠诚,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有的纪检组织逐步探索出“政治上关爱、思想上关怀、生活上关照、工作上关注”的“四关工作法”,对受处分处理的党员干部做到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有意识地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促使其卸下思想包袱,重新树立干事创业的信心与激情。还有的纪检组织出台文件明确干部受处分影响期内,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指定一名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作为帮带责任人,通过“跟进式”教育管理和“回访式”心理疏导,帮助他们重塑自身形象,不让一个违纪干部掉队。

同样,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犯错的党员干部,在组织面前,是做“惊弓之鸟”惶恐不安,还是“亡羊补牢”及时修缮,不同的选择书写不同的人生。湖北省黄石市团市委原书记因在检查中默许下属编造资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在受到查处并改任市科技局副局长后,摆正心态,在新的岗位全身心投入工作,为该市成功获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作出了贡献。湖北省武汉市一名局长因违反组织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免职处分后,被抽调到机场工程建设前线指挥部工作,他端正态度,以扎实的作风积极协调各方为项目实施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解决了项目建设滞后问题,得到了市委高度认可,后被重新任命为武汉商业银行党委委员、监事长。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只要犯错干部能及时吸取教训,以更加谨小慎微的态度,参与到干事创业的大潮中来,对党和人民来讲,绝对是一件好事利事。

可见,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和受查处干部知耻后勇的态度,是“有错干部”变“有为干部”的双重保险,愿曾经犯错的党员干部都不忘初心,奋发弥补,用自己的学识和热情继续贡献社会,重新为干部和群众接受认可。(宣城市宣州区纪委监委 王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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