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省经信委纪检组:制定出台《谈话函询实施细则》

04-05 11:16  

近日,驻省经信委纪检组制定出台《对反映处级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充分运用“四种形态”,积极提升监督执纪水平。

《细则》明确了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对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者比较轻微,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不够纪律处分的;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的,可以通过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线索,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线索,一般进行函询。谈话和函询也可结合使用。

《细则》规范了谈话函询的程序和方式,对于适用谈话和函询处置的问题线索,分别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其中,明确规定被函询人的书面说明须经领导签字背书,对处级干部的谈话实行分类谈话制度。

《细则》强化了对问题线索的处置结果要求,问题线索承办人员须根据谈话和函询情况,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可以予以了结澄清,可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适当处理,还可以再次进行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驻省经信委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