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推行“双报告”制度 压实“两个责任”

04-17 10:07   安徽纪检监察网  

为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压紧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近日,石台县在全县推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双报告”制度。

“双报告”是指各乡镇、县直单位的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同时向县委、县纪委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各乡镇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同时向县委、县纪委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按照规定,报告于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定时进行,分别就上一年度和上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专题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委(党组)组织领导责任、选人用人责任、作风建设责任、源头防治责任、支持保障责任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推动责任、监管责任、自律责任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各乡镇纪委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织协调责任、正风肃纪责任、惩腐治贪责任、党内监督责任、制度建设责任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

按照要求,“双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内容,对落实工作不力、工作不实、敷衍塞责的,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池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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