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着力提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度

05-10 08:42   安徽纪检监察网  

“给予某县政法委书记章某党纪轻处分的同时,鉴于其所犯错误,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任职,市纪委向市委提出了对其职务进行调整的建议。”近日,池州市纪委监委组织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干部监督室、审理室等内设机构负责人就如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专题研讨。这是市纪委监委审理室负责人研讨时介绍的一起成功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的案件。

“摈弃以往只注重纪律处分的观念,强化组织处理措施的配套运用,切实提升纪律惩戒的综合效果。”“坚持把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用到位,持续用力、成为常态,力求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能力的提升,有力地助推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在认真总结分析全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情况的基础上,参会人员围绕“用足用活用好‘第一种形态’,确保守住‘常态’”“综合配套运用组织处理措施,力求最佳执纪效果”“加大办案力度,有效遏制增量消减存量”等方面,积极进行交流发言,着力形成共识,进一步厘清了监督执纪工作的思路。

据悉,今年以来,该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贯通运用“四种形态”,既用足用活用好第一种形态,又综合运用好第二、第三种形态,同时坚决不放松第四种形态。一季度,运用“四种形态”处理349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224人次,占64.2%;运用“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87人次,占24.9%;运用“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23人次,占6.6%;运用“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调查15人次,占4.3%。当前,守住“常态”、管住“大多数”、盯住“关键少数”、抓住“极少数”的格局正在形成,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池州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