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出台制度禁止村(居)干部承揽或插手村(社区)工程项目建设

09-27 09:13   安徽纪检监察网  

近日,萧县纪委监委出台《禁止村(居)干部承揽或插手村(社区)工程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杜绝村(居)干部假公济私、以公谋私、以权牟利等问题,积极推动村(社区)“小微权力”监管体制改革。

《规定》聚焦村(居)“两委”班子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社区)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等,把村(社区)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由村(社区)出资或筹集的各类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规定》要求村(居)干部应当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加强村(社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遵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并把违规承揽或插手村(社区)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细化为“十种类型”。同时,进一步明确村(社区)工程项目建设责任,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履行主体责任,乡镇(开发区)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三措并举为村(社区)工程项目建设阳光透明、公平公正提供坚强监督保证。(宿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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