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成功办理省属国有企业与地方纪监委协商管辖第一案

12-26 06:46   安徽纪检监察网  

2020年12月14日,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矿、潘东四矿副矿长叶某某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在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庭审历时一个多小时,叶某某当庭认罪,该案未当庭宣判。

叶某某系潘二矿、潘东四矿副矿长,由于其问题线索涉嫌职务犯罪,超越了企业纪委办理权限,本应由安徽省纪委监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管辖。但鉴于其驻企业纪委监察专员办理审查调查措施、安全保障能力所限,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根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省属企业和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暂行办法》规定,报省纪委监委同意,经与淮南市纪委监委协商一致,该线索由淮南市纪委监委管辖,淮南矿业(集团)纪委予以配合。

此案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淮南市乃至全省范围内,第一例省属国有企业与地方纪委监委协商管辖案件。此类案件针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其管辖涉及条条与块块的关系。为进一步完善此类案件的管辖问题,2019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坚持问题导向,充分结合实践,在“谁主管谁负责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原则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协商管辖”与“联合审查调查”规则。充分考虑到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措施权限、人员力量等方面的优势,既加强了监督,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又充分发挥条块各自优势,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主管部门和地方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形成监督合力提供了制度保障。该案的成功办理,对“协商管辖”规则的实践操作,具有很强的探索意义。(淮南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