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据要求和标准上有机衔接 ——对话安徽、湖北、贵州三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

11-13 08:56   中国纪检监察报  

图为近日,安徽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研究监察工作和司法工作在证据要求和标准上有机衔接有关问题。李雪原 摄

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确保监察工作和司法工作在证据要求和标准上有机衔接具有重要意义,对此,记者采访了安徽、湖北、贵州三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

对话嘉宾

安徽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 樊 勇

湖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 龚举文

贵州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 黄文胜

1 监察工作和司法工作在证据要求和标准上有机衔接有何重要意义?

樊勇: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赋予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对标刑事诉讼证据要求和标准,建立监察证据与刑事审判证据规则的同一化机制,确保了监察调查衔接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必须以证据为核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对标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和要求,能够确保监察机关办理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实践中,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调查取证,做到证据法定、程序合法、证明标准合法。确保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依法查证属实,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龚举文:监察机关收集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裁判原则,监察工作和司法工作在证据要求和标准上做到有机衔接意义重大。首先,这是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的要求,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将进入司法程序,必须在证据要求和标准上与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保持一致。其次,这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都成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直通车”,都要接受庭审的检验,因此,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监察法和刑事法一体统筹的执法观。再次,这也体现了互相配合制约的制度优势。监察权与检察权、审判权虽互相监督制约,但三机关之间存在工作程序上的衔接配合性。互相配合制约的目的是实现国家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2 在取证过程中,如何在程序环节上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

黄文胜: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取证方面,我们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硬约束作用,先后制定了业务程序规范、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等文件,为执纪执法工作划红线、定规矩。一是严格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权限、使用范围和使用强度,将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要求贯穿其中,部分措施的使用比现行法律要求更严格更明确,如对留置对象谈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并由案件管理部门对调查措施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统一管理和使用办案文书,坚决杜绝超范围扣押、超权限搜查、超限度冻结等违规违法行为。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调查措施、非法取证以及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龚举文:在取证过程中,如果程序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所收集的证据轻则被作为瑕疵证据要求补证或作出合理解释,重则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除了要掌握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程序的要求和标准外,还应当掌握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取证程序的相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比如,我省监委成立后办理的第一起留置案件,即省政府副秘书长贺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专案组不仅要求调查工作在程序上符合各种调查措施使用管理办法,还要求符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重点对程序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强调,做到“五个严格”,即: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严格保障被调查人、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规范取证程序;严格规范取证地点;严格保证书证的形式要件合法。专案组在办案程序上的高标准和严要求,保证了该案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最终,贺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樊勇:安徽省纪委监委制定了《安徽省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程》等文件,确保调查取证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一是严格审批程序。按照调查措施种类、对象身份等,逐项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依法审批,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同时,建立工作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并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二是规范工作要求。针对不同调查措施,明确具体要求。对搜查等重要取证工作明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见证人在场,现场制作笔录,由相关人员签名。三是保障合法权利。明确讯问、询问应在规定场所进行,告知被调查人、证人权利义务,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对重要证人的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3 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监委在审查证据时,如何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要求?

龚举文:在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监委具有非法证据排除的职责和操作程序。一是审查调查部门自行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并另行指派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二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三是案件移送审理时,审查调查部门应将同步录音录像移送审理室。审理人员对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可以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依法排除该非法证据的同时,对被调查人受该非法取证行为影响而作出的重复性供述,也一律予以排除。审理人员及时建议更换调查人员,重新讯问并再次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比如,我们办理的黄冈市公安局原局长汪某某受贿、徇私枉法案中,为确保被调查人供述的稳定性和合法性,专案组将内审和外调人员互换,对每笔涉嫌犯罪事实均做到有不同的办案人员核实。

黄文胜:我们坚持证据的合法性标准和充分性标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及证据形式要件,严守案件的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一是审理提前介入阶段,对发现的可能存在非法取证和证据瑕疵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补救,如我省某地监委办理的杨某某受贿案,案件审理部门在提前介入时,发现某关键证人的四份询问笔录存在重大瑕疵,审理人员严格坚持标准,坚决予以排除,要求审查调查部门更换办案人员重新询问和固定证据,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确保了取证工作符合法律要求。二是在正式移送审理阶段,建立了“四级审核机制”,即二人以上审理组阅卷,对事实和证据负责;处务会讨论,重点解决争议和分歧;室务会研究,提出处置建议;常委会委务会审议,决定案件处理,确保案件办理符合“二十四字”要求。三是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阶段,充分尊重检察机关意见并切实保障落到实处,对于重大争议问题,通过座谈研讨或者咨询专家意见等方式充分研究作为参考,守好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最后一关。

4 在证据要求上做好衔接,目前成效如何?下一步有何打算?

樊勇: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安徽省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规范,构建了包括“12+3”项审查调查措施在内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框架,初步建立起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运行机制。去年以来,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对47名省管干部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36人,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12人,无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无罪判决案件。下一步,我们将严格遵循相关党纪国法要求,按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提高监察调查取证工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深化监察工作与司法工作在证据方面的有机衔接,全面提升我省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质效。

黄文胜:做好法法衔接工作,我们始终坚持“四个衔接”,除了证据标准上衔接,还要求制度建设上衔接、工作模式上衔接、素质能力上衔接。比如,“制度建设上衔接”是指坚持以制度建设助推反腐成效。就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沟通不畅、程序衔接和定性处理等问题,先后联合有关单位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等文件,进一步促进了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特别是在我省“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始终把建章立制作为深化和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的重要手段,总结出围绕茅台酒滋生的4大类17种违纪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制定了《关于办理收受茅台酒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相关问题的参考意见》等规范,有力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鉴定难、折价难、认定难、处置难等问题。文件颁布半年多来,全省涉及茅台酒问题的立案数、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数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数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都是始于制度建设的深化和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部分罪名证明标准和证据要求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以及量刑不均衡等问题,尽早与司法机关出台指导性文件,规范全省职务犯罪案件执法行为,为建立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提供制度保障。(本报记者 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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