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供销社原理事会副主任唐庆明一审获刑8年

01-01 08:22   安徽纪检监察网  

12月31日下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唐庆明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唐庆明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受贿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唐庆明在担任灵璧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承揽工程以及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9年,唐庆明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共计65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庆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唐庆明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唐庆明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徐娇娇 通讯员 许汪 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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